金安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加快金安区工业化进程,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到金发区投资兴业,促进金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金安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在金安区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暂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办工业企业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对年纳税入库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以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对年纳税入库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区财政以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为参考,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在第二个五年内,每年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20%为参考奖励给企业。第二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4.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l亿元的,每亩补助5.5万元。对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以及对金安区产业升级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第三条新办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足额征收,企业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的,由区财政按土地使用税纳税总额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第四条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在100万元以上的,待企业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奖励企业。第五条对新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奖励企业。第六条工业项目建设期内,区级行政规费、事业性收费按新出台的收费标准收取(见附表)。市级行政规费、事业性收费,由区给予协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七条在金安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及总部设在金安区的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金安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本规定施行前金安区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于本规定施行前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原规定执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参照执行,实行分段计算。第九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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